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再婚,经法院调停,对共同财产和债务展开拆分,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管理偿还债务。但此后甲未如期遵守偿还债务银行贷款义务,银行欲向法院驳回诉讼,将甲、乙悉数列入被告,拒绝偿还债务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某上告,指出法院的调解书已裁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债务,自己没偿还义务。本案中乙否有偿还债务该银行贷款义务呢?【争议】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再婚后 ...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诉讼再婚,经法院调停,对共同财产和债务展开拆分,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银行贷款由甲负责管理偿还债务。但此后甲未如期遵守偿还债务银行贷款义务,银行欲向法院驳回诉讼,将甲、乙悉数列入被告,拒绝偿还债务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上告,指出法院的调解书已裁决银行贷款由甲偿还债务,自己没偿还义务。
本案中乙否有偿还债务该银行贷款义务呢? 【争议】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再婚后,经过法院调停后的债务分配判决否对付愿意第三人——银行? 第一种意见指出:夫妻双方早已再婚,对于法院调停,且经过双方同意的债务分配起诉书具备法律效力,应予以维护。故原告不该将妻子乙某列入被告。第二种意见指出:甲乙双方的再婚不影响对银行的贷款偿还债务,但是,作为夫妻延续期间的债务,双方的誓约无法沦为躲避债务的借口。
故妻子乙某也有偿还债务银行贷款的义务。【评析】笔者尊重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说明》(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
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说明,不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再婚来回避债务;以假造债务的方式来藏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驳回诉讼,将已再婚的夫妻二人列入联合被告。回应,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誓约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告诉该誓约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述立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誓约堪称不得而知知悉。
所以,在该起再婚纠纷中,我们可以获知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二人向银行的借贷债务,是甲和乙在婚姻延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誓约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银行向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乙来说,有误夫妻联合债务,不应由夫妻联合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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