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单元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切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划定,并由单元档案治理机构、会计治理机构和信息系统 治理机构配合派员监销。
1. 销毁法式
③ 配合监销:单元档案治理机构卖力组织会计档案销毁事情并与会计治理机构配合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 档案销毁前应当根据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举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名或盖章。
① 单元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管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元应当体例会计档案 移交清册。
② 签署意见:单元卖力人、档案治理机构卖力人、会计治理机构卖力人、档案治理机构经办人、会计治理机构 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 单元合并
建设单元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元的应当在管理竣工财政决算后实时 益并根据划定管理交接手续。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判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是指单元在举行会计核算等历程中吸收或形成的记载和反映单元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生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等种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罗通过盘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与其他文书档案差别会计档案由单元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元会计治理机构)卖力会计资料整理、归档、立卷体例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详细包罗会计凭证、账簿、财政会计陈诉和其他会计资料。
① 分立后原单元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査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 会计档案。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岀 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① 体例销毁清册:单元档案治理机构体例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 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 单元分立
3. 建设单元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元合并后原各单元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遣散的原各单元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元统一保管。单元合并后原各单元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元保管。
会计档案判定事情应当由单元档案治理机构牵头,组织单元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某人员配合举行。
③ 单元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生存,并根据划定管理交接手续。
② 单元分立后原单元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根据国家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处置另一各方可以査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③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花样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元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举行判定并形成会计档案判定意见书。
经判定仍需继续生存的会 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生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元有关卖力人 卖力监视。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 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判定意见书、年度财政会计陈诉属于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禁绝销毁其他会计档案按执法、法例划定法式处置惩罚。
一、会计档案的判定与销毁
经判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根据以下法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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